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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,屬違規
  ■ 考生違規,將被取消報考、入學資格
  ■ 考生畢業後發現違規,學歷、學位將無效
  本報北京7月9日電 (記者董洪亮)7月9日,教育部發佈了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針對個別地區和高校存在的擅自擴招、特殊類型招生暗箱操作、徇私舞弊等問題,《辦法》明確了規範處理招生違規行為的措施,維護招生秩序,保障招生公平、公正。
  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,《辦法》適用於高校錄取本科、專科學生的活動,也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(簡稱高中)招生,研究生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,參照執行。
  根據違規主體的不同,《辦法》分別規定了六類相應的違規行為。高等學校的違規情形包括:違規發佈招生簡章、虛假招生宣傳、未予信息公開、未按照計劃招生、未按標準錄取、向考生收費等。
  高中的違規情形包括:濫用推薦權、違規公示、弄虛作假、違規辦理學籍檔案、違規為考生填報志願、有償推薦或組織生源等。
  考生的違規情形包括: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或優惠條件、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、冒名頂替取得入學資格等。
  招生考試機構的違規情形包括:未按照計劃和標準投檔、違反程序投檔、違規補錄、未予信息公開、監督不力等。
 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違規情形包括:地方招生政策違規、擅自改變招生計劃和類型、要求違規錄取、監管不力等。
  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情形包括:更改考生信息、對已錄取考生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、違規請托、泄露信息、弄虛作假、違反迴避制度、收受賄賂、參與非法招生等。
  對於不同的違規主體,《辦法》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。高等學校違規的,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給予減少招生計劃、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;對責任人員,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。
  考生違規的,在報名階段發現的,取消報考資格;在入學前發現的,取消入學資格;入學後發現的,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;畢業後發現的,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、學位證書無效,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;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、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,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,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。
  此外,對於高中、招生考試機構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違規行為,《辦法》規定了限期整改等程度不等的處罰措施;對招生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也做出相應的處罰規定。
  對於以上主體的違規行為,如果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《辦法》規定,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。招生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,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,還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規定實行問責。《辦法》規定,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,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出覆核或申訴;符合法律規定受案範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覆議或者訴訟。  (原標題:嚴重違規或被停止招生(政策速遞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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